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 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根据《湖北省农业农村厅、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0〕1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废机具申请条件
2021年起,我省报废补贴机具的种类仍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和铡草机等7类机具,其报废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额(详见附表)。
申请报废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需对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机主还需提供农机牌证管理机构出具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牌证;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应当主要部件齐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和自走式喷杆喷雾机应有发动机、变速器、前后桥(底盘)等,插秧机应有发动机、分插秧机构、机架、行走装置等,动力喷雾机应有发动机、机架、泵主体等,其他机械(含悬挂及牵引式喷杆喷雾机)应有机架、机具主体等],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发动机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并提供原始购机发票或购机补贴办理资料或农机安全监理备案资料。属于转让交易的,应同时提供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及联系电话、转让交易协议等有效证明材料。改装、拼装、来历不明、无铭牌或无出厂编号、无车架号等不能确定唯一性的机具不予受理。
报废农机的使用年限等技术条件,参照相关农业机械禁用与报废标准执行;对未达到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的农机,尊重农民意愿可提前办理报废。
二、优选农机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回收企业资格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企业申请、专家评审、现场验收、公示公开的程序遴选确定后,在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向社会公布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回收企业应当符合《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要求,承诺遵守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和相关部门监督,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等规定,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环保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依法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业务。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商务等部门按照工作职责,落实属地和行业管理责任,切实加强对回收企业的监管,确保政策执行安全、资金使用安全;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回收企业,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政策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政策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按照违纪违法事实,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调查处理。同时,要督促回收企业根据当地废旧金属市场收购价,支付机主报废农机残值,不得随意压低残值折价,切实保障机主利益。
三、规范报废补贴操作程序
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进一步优化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在农民申请报废环节,要认真核对机主及其报废农机的信息,确保机具来源清楚合法、主要部件齐全,尤其要确保机具的唯一性,防范重复申请,套取补贴资金。在拆解销毁环节,要通过现场抽查或远程监控的形式,对回收企业拆解或销毁农机过程进行监督。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要进行破坏性处理,并通过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全程记录。在注销登记环节,已注册登记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应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在兑现补贴环节,各地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当地财政部门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
四、加强政策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农业农村、财政和商务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政策实施,财政部门负责兑付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经费、加强资金监管,商务部门负责对参与农机报废的机动车回收企业的管理。涉及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监管。各地要强化风险防控意识,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和操作办法,健全配套工作制度、监管制度和责任机制,尤其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要严格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力度,扩大公众知晓度,扩大政策实施的覆盖面;要积极推行便民服务,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发挥各自优势,合作开展报废农机回收工作;鼓励回收企业上门回收、靠前服务。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尽快落实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确保2021年底前我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全面实施。
本通知自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附表:湖北省农业机械报废种类及其补贴标准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商务厅
2021年4月26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