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1年第10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42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0〕2191号),涉及我省食品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3家,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销售的沙糖桔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销售的沙糖桔(生产日期:2020-10-29,规格型号:散装)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004034492,经检验,丙溴磷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公安县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公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270元,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公安县楚丰农产品大市场彭晓琴经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主要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进货时未查验购进产品的检验合格报告。整改措施如下:加强食品安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建立健全进销货台账。
二、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洪发果蔬商行销售的皇帝贡柑
(一)抽检基本情况
天津市食品安全检测技术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洪发果蔬商行销售的皇帝贡柑(生产日期:2020-10-24)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PJ20000000001832262,经检验,克百威不符合GB 2763-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洪发果蔬商行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6元和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黄陂区四季美农贸城洪发果蔬商行进货查验制度不严和过程控制不严是导致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整改措施如下: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提高质量意识重视产品质量,加强对配送物流等各个环节的质控工作管理,严格落实并完善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三、武汉市东西湖百佳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武汉旺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78克老丁锅巴(膨化食品油炸型)(香辣味)
(一)抽检基本情况
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东西湖百佳隆超市销售的、标称武汉旺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178克老丁锅巴(膨化食品油炸型)(香辣味)(生产日期:2020-09-21,规格型号:178克/袋)进行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C20000000004034592,经检验,菌落总数不符合GB 17401-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膨化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1.经营环节
武汉市东西湖百佳隆超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东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并于2020年12月4日将案件线索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生产环节
武汉旺辉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汉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违法所得486元和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1.经营环节
武汉市东西湖区百佳隆超市递交了整改报告,表示今后购进食品会更加谨慎选择,同时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整改措施如下:继续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加强食品采购环节的把控,选择具有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在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和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
2.生产环节
武汉旺辉食品有限公司递交了整改报告,经排查分析,导致该批次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原因是:过程控制不严即购进的食品辅料未进行严格消毒,导致成品质量不达标。该公司针对查出的原因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对原辅料购进后加强消毒的整改措施,同时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