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9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对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437〕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1家(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现将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对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上海青”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382633345,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向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送达不合格报告并实施现场检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上海青”是从武汉市汉南区一农户处购进,共进货50公斤,销售价格为6元/公斤,至案发日已全部销售完毕。该经营户已启动召回工作,目前无相关产品召回。

本文转载自: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