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10期)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对8批次抽检不合格食品开展核查处置的通知》(市监食检函2023〔437〕号),涉及我省食品经营企业1家(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上海青”);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基本情况

江西省检验检测认证总院食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对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的“上海青”进行了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为GBP23000000382633345,经检验,氟虫腈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销售不合格“上海青”,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发后能积极配合整改,所售不合格食品未发现不良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管局责令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停止违法行为,对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36元。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武汉市洪山区少华蔬菜经营部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启动召回工作,提交整改报告,承诺加强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做好购、销、存台账,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2024年1月10日,洪山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了复查验收,该企业整改符合要求。

本文转载自: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