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 第785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浙江金大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拳参青虎颗粒等3种兽药产品为新兽药,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发布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申报的头孢噻呋晶体等3种兽药产品注册,发布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华中农业大学等5家单位申报的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WH-1株,悬浮培养)等2种兽药产品变更注册,发布修订后的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该产品工艺规程、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同时废止;批准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等4家单位申报的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MYA98/BY/2010株+O/PanAsia/TZ/2011株+Re-A/WH/09株)变更注册,申请人按照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自行修改并印制、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

1.新兽药注册目录

2.兽药变更注册目录

3.工艺规程

4.质量标准

5.说明书和标签

农业农村部

2024年5月7日

附件1

新兽药注册目录

新兽药名称 研制单位 类别 新兽药注册证书号 监测期
拳参青虎颗粒 浙江金大康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三类 (2024)

新兽药证字

26号

3年
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干混悬剂 浙江海正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五类 (2024)

新兽药证字

27号

3年
头孢噻呋晶体 齐鲁晟华制药有限公司、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 / /
头孢噻呋晶体注射液(猪用) 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 / /
头孢噻呋晶体注射液(牛用) 齐鲁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 / / /

附件2

兽药变更注册目录

兽药名称 申请单位 兽药标准来源 变更事项 监测期

(针对变更事项)

猪细小病毒病灭活疫苗(WH-1株,悬浮培养) 华中农业大学、武汉科前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6)新兽药证字71号 制品有效期由“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变更为“2~8℃保存,有效期为18个月”。 /
注射用黄芩 江西中成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中成中药原料有限公司 (2012)新兽药证字10号 增加靶动物猪 3年
猪口蹄疫O型、A型二价灭活疫苗(O/MYA98/BY/

2010株+O/PanAsia/TZ/2011株+Re-A/WH/09株)

中国农业科学院兰州兽医研究所、中农威特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梅里众诚动物保健有限公司、中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9)新兽药证字12号 制品贮藏有效期由“2~8℃保存,有效期为12个月”变更为“2~8℃保存,有效期为18个月”。 /

 

附件:

本文转载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